
案例一:某玻璃制品加工企业,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,设有磨边、清洗、浸泡等生产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,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完成验收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该企业正处于生产状态,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但未按要求做好生产性废水收集,导致部分废水未经收集处理,通过厂区内的雨水渠排放至外环境。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立案调查。

该企业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“禁止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设暗管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,该企业或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
案例二:某钟表配件加工厂,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、验收等手续,设有蚀刻、清洗等生产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,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该工厂正处于生产状态,生产废水通过车间地面设置的排水口排放至园区内的雨水渠,最终排放至外环境。执法人员要求该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,并现场立案调查。

该工厂涉嫌同时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该工厂或将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提醒广大企业,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,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规范办理环保审批手续,加强企业内部管理,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污染物达标排放,切勿存在侥幸心理!
主管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
主办: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
撰稿:陈翠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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